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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

朱XX房屋买卖纠纷案分析


来源:北京知名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zmfcbj.com/ 时间:2015/7/24 17:07:53

【案 情】
2002年2月份,潮阳某镇朱XX(被告)因资金需要,决定将其自建的四间楼房(两层)及楼后四间地皮出售转让。经介绍,同村人朱X梅(与朱XX系多年好朋友)同意向其承买。随后,双方于2月10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转让价款和交易过户事项。《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朱X梅按约定支付了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也按约定将房产转让过户到原告的两个儿子名下,国土房产部门也向原告的两个儿子核发了《房地产权证》。原告自协议签订后也在该楼房办起了一家家具厂,开始了生产经营。本来,房产转让只要办理了交易登记手续,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何况原告已经取得了房产登记证书,这更是万无一失。然而,由于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法律意识的淡薄,最终还是引发了纠纷。
【争议】
事情是这样引发的:原来,出让的房产并非被告朱XX个人全部拥有,四间楼房中的其中两间分别属于其弟弟和侄子两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这两人从未出现,也没有在任何手续上签过名。他们的名字是由被告一手代签的,在变更的理由上是虚报为“兄弟分家”。而且,其所在的村委会也不分青红皂白为他们的交易行为加以证实。这种行为,当然侵犯了被告弟弟和侄子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是无效的。2005年初,被告的弟弟和侄子两人同时向房产发证机关提出了异议,要求撤消原、被告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潮南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查实后以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登记为由注销了该宗变更登记。由于买卖行为无效被注销,又此便引起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
【判决】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在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上是比较明晰的。潮南法院经审理后于2005年8月份依据原告的请求撤销了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书》,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购房款及赔偿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虽已申请执行,但至今一年多的时间仍未有结果,经济上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而且,双方目前还在进行有关转让楼房中的家具厂财产归属问题的诉讼。对此,原告后悔不已,教训可谓深刻。
【启示】
房产是公民个人比较重要的个人财产,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差错,不但个人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也将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对这方面的问题必须加以重视,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深入宣传普及。目前,在城市生活的人基本都懂得买楼置业的基本法律规定,谨慎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广大农村,经济虽然已有相当的发展,大部分的人还没有这种法律意识,仍有待于普及提高。主要有以下相关法条:
一、《民法通则》第71、72、75、78条等;
二、《合同法》44、48、51、52、55、56、58条等;
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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